閩教師〔2021〕57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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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2-24 09:25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中小學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屬中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 風建設的意見》,切實推進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系列文件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我省教師師德師風建設,我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完善考核評價制度 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系列文件和我省實施細則的學習宣傳,并結合本地本校實際,制定具體化、可操作的教師失范行為處理辦法。各地各校要將負面清單和處理辦法納入教師聘任、聘用合同中,讓每位教師知準則、有敬畏、守底線。要完善師德考核指標體系,把師德師風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職稱評聘、評優評先、教師資格注冊等工作的第一標準。要將師德建設作為學校工作考核和辦學質量評估的重要指標,納入教育強縣、對縣督導、文明校園、高中校達標晉級、義務教育管理標準化學校評估體系。 二、健全監督查處機制 各地各校要對照實施細則,深入排查師德師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工作落實主體責任,深化師德師風綜合治理,推動師德建設工作的常態化長效化。結合全省開展中小學有償補課和教師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設立舉報電話、意見箱等,暢通師德師風監督舉報渠道。注重高位引領與底線要求相結合,嚴管與厚愛并重,強化教師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師德違規通報和報告制度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師德違規查處通報和報告制度,對查實的師德違規案件進行通報, 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各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屬中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每半年向我廳教師工作處報送師德違規問題查處及通報工作情況報告。其中, 每年7月5日前報送當年1月至6月工作情況,1月5日前報送上年7月至12月工作情況。發生重大的、引起社會較高關注的師德違規事件要第一時間向我廳報送處置情況。報告紙質版寄至福建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電子版發至郵箱jytjsc@fjsjyt.cn,聯系電話:0591-87091282。 附件: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福建省教育廳2021年12月27日(此件主動公開)附件 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 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教研室、教師進修學校、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教師包括民辦中小學、民辦幼兒園教師。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期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 (一)處分的種類和期限: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二)其他處理的種類和期限: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三)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處理結果的應用。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 (五)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因違反職業道德謀取的榮譽等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撤銷榮譽稱號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 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組織或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資助、捐贈,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 (三)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 (四)通過課堂、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五)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他處理或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二)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無正當理由缺課、曠課,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酒后上課,課堂上吸煙、接聽或撥打電話等;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 (三)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幼兒;虐待、傷害學生、幼兒。 (四)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五)收受或向學生及家長索要禮物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承擔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六)向學生、幼兒推銷圖書報刊、幼兒讀物、教輔材料、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擅自組織學生、幼兒參加校外集會或商業活動。 (七)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工作秘密或相關重要信息。 (九)在教科研和教育培訓中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買賣論文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十)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處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民辦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民辦中小學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中小學、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被調查的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對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理、免于處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印發處理決定,處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五)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六)將處理決定納入教師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七)處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紀情形的,處理期滿,經原處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理。 第十四條 教師處理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處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處理的決定。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載明原處理的種類和依據,以及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四)將解除處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納入教師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復核和申訴 第十六條 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教師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教師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二十條 教師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教師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并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教師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校舉辦者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查處通報制度,對查實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通報,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實行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況報告制度,學校、縣(區)、市應當每半年逐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問題查處及通報工作情況報告。發生重大的、引起社會較高關注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件要第一時間逐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處置情況。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未做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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